| 一、 |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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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職)國際交流,強化我高中職學生國際競爭力,使其具備國際視野與跨文化溝通能力,成為二十一世紀之世界公民,並執行「增進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國際視野方案」,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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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補助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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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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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部轄屬之國立及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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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補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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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外學生來臺交流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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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國際高中職生訪問研習:國外高中職生來臺參加以下之交流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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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專題研習營:以國外高中職生交流及學習成長為主之專題研習營(包括國際研討會或講習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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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華語及文化體驗:以語文、文化為主題或範圍之學習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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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專業技能交流:以高中職課程為主題或範圍之專業技能交流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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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以課堂體驗學習、已建置互流網之線上學習或其他符合本要點規範目的之國外學生來臺交流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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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國際學生服務學習活動:國外大學或學院以上學生來臺,參與高中職辦理之各類教學或服務學習活動。(包括教學、輔導、學生事務、專業技能、圖書館、社團及營隊等服務學習活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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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高中職生海外交流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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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外體驗學習活動:國內高中職學生赴海外同級學校定點進行之各類學習活動(包括語文、文化、歷史、地理、公民及電腦等科目之學習課程),或參加國際服務學習活動(包括國際性或區域性之組織活動、海外志工活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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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外技能實習活動:國內技職(含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學生赴海外學校或訓練機構定點學習專業技能及相關課程(包括專業外文、職場倫理及文化、專業工作機會資訊及技能要求、企業單位見習或參訪等體驗學習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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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宣導、研習及成果發表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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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增進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國際視野方案」,本部補助高中職校成立分區召集學校及總召學校,以協助推動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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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區召集學校:由本部依臺北市、高雄市、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六區,每區擇定二所高中職校,總計十二所學校擔任分區召集學校,協助辦理該分區之交流訊息審查及管理、宣導研習、諮詢聯繫窗口及計畫執行成效定期填報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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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總召學校:由本部自分區召集學校中擇定二所高中職擔任總召學校,協助辦理全區之計畫審核、績效考核列管統計、辦理成效彙整及辦理成果發表活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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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各分區所轄直轄市、縣(市)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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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市: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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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雄市:高雄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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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區:基隆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金門縣、連江縣等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立政治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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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等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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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縣、屏東縣、澎湖縣等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立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級中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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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東區: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等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
| 四、 |
補助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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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際高中職生訪問研習:以接待團體十人至二十人為原則,每案依接待人數及天數補助新臺幣十萬元至新臺幣二十萬元(包括行政費及辦理相關活動之業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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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國際學生服務學習活動:每案依國外來台學生人數及天數,補助新臺幣十萬元至新臺幣二十萬元(包括行政費及辦理相關活動之業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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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補助海外交流活動每團學生數至少十人,每十位學生得配置一位隨隊輔導老師,隨隊老師以補助全額機票費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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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符合弱勢學生扶助資格者,參加海外交流活動之全額補助名額,以占每團學生人數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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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海外體驗學習活動之補助,以辦理互訪交流及落地接待者為優先。每案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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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學生機票費:每名學生機票補助分別為東北亞新臺幣六千元、東南亞新臺幣四千元、歐洲新臺幣二萬元,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各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且以不超過機票費之一半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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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學校行政及業務費:補助辦理計畫相關語文及文化之行前融入式培訓課程、活動期間行政業務及活動結束之分享與檢討會費用,依活動辦理人數及天數,補助新臺幤五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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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海外技能實習活動之補助,以辦理技能(藝)優異技職生組團者為優先。每案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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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學生機票費:每名學生機票補助分別為東北亞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東南亞新臺幣八千元、歐洲新臺幣四萬元,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各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且以不超過機票費全額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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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學校行政及業務費:補助辦理計畫相關語文及文化之行前融入式培訓課程、活動期間行政業務及活動結束之分享與檢討會費用,依活動辦理人數及天數,補助新臺幤五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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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宣導、研習與成果發表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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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區召集學校:
行政費用新臺幣十萬元至新臺幣二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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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總召學校:行政費用新臺幣四十萬元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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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前七款之補助不包括前往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進行之體驗學習活動。 |
| 五、 |
補助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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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各校申請辦理國際高中職生訪問研習或國際學生服務學習活動時,同一活動若採跨校合作辦理,應由一所學校提出補助申請,分別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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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校每年度申請補助,「國際高中職生訪問研習活動」及「國際學生服務學習活動」個別最多不得超過二案,國內高中職學生赴海外進行交流活動則不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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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國外學生來臺交流活動,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者,活動期間以一週以上為原則;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者,活動期間不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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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高中職生海外交流活動,短期以二週至四週、長期以一學期、最長不超過一學年為原則。
其中,於海外定點學校或機構學習及交流課程之時間,不得低於總行程扣除交通往返時間之二分之一;海外技能實習定點學校或機構實習及交流課程之時間計算方式,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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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請補助經費超過補助基準者,經專家學者審查後,如有必要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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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申請案經計畫審查及評定等第後,應參酌下列事項核定補助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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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同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補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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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為收費性活動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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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以往辦理成果及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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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申請案性質屬政策層面或涉及全體高中職校學生者,得由本部審酌實際需要辦理,不受前六款原則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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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本補助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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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
| 六、 |
申請及審查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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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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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學校應檢具公文、申請表(如附件一、二)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三),連同計畫案一式三份,向本部指定之承辦單位(各總召學校)
於每年十一月申請下年度辦理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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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案性質屬政策層面或涉及全體高中職校學生者,應檢送公文、申請表、計畫案及相關附件各一式三份報本部核定後,檢據函報本部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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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依本要點所定格式及期限提出之申請案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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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審查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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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部依據各校所提計畫內容之組織分工、參與人員、活動內容規劃、計畫特色及預期效益等原則進行審查;各原則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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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組織分工:校內組成推動小組,作為規劃及推動本項計畫之核心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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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參與單位及人數:參與計畫之外國單位、學生人數、我國學生參加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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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活動內容規劃:含融入課程、學習課程、活動紀錄及相關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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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計畫特色:辦理計畫的創意與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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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預期效益:辦理計畫可獲得之預期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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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審查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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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度所提報申請案於收件截止後,本部得成立審查小組進行計畫書初審及複審作業,審查委員包括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以及學者專家代表,並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經費;計畫審查之事務性工作,由總召學校協調辦理。 |
| 七、 |
補助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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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補助依據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編列補助經費及辦理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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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補助經費之支用原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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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經常門補助之業務費:包括出席費、演講鐘點費、稿費、差旅費、雜支、資料蒐集費、印刷費、保險費(公務人員除外)、宣導費、誤餐費、物品耗材費及交通費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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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常門支給基準除依相關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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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不另支給編撰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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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國內旅運費支用基準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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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要點不予補助人事費及加班費。 |
| 八、 |
經費請領及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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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核定辦理學校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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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直轄市、縣(市)立高中職申請案獲准補助後,由本部函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款。請款時應檢附當年度配合補助款相關證明,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並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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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部轄屬之國立及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申請案獲准補助後,由本部函請各校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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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核定後之計畫案因故變更、延期者,應事先報本部核備,歸因於申請單位取消活動者,應將補助款繳回本部。 |
| 九、 |
補助成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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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核定辦理學校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檢送本部指定之承辦單位(各總召學校),作為本部後續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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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評估各校執行成效,本部得另案委託專案小組進行外部評估及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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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核定辦理學校應配合本部委託之專案計畫填報相關資料,供各學校參考及進行工作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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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不實應追繳其補助款,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
| 十、 |
獎勵:
經本部評核為計畫執行績效優良之學校,得依權責逕予獎勵校內業務相關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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